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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政:清丈章程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上/地政/清代的地政/清賦/清丈章程,頁568-570。

清賦事業的付諸實施,是在光緒十二年(一八八六年)四月,劉銘傳就任台灣巡撫後,先在臺北、臺南兩府治設置清賦局,並於各縣設置縣局,著手編查保甲,五月向清廷提出實施清賦得奏章,六月六日得到清廷的核可。 光緒十二年(一八八六年)六月劉銘傳發告示闡明清丈宗旨,並公告清丈章程,其內容如下:(註四十二) 一、清丈時,委員應會縣衙,於三日前出示曉諭,定於某日清丈某保某甲幾戶,諭令該業戶,將歷有契據查帶到庄,守候委員。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上〉,第568-570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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