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上/地政/清代的地政/土地所有制的演進/賦率與徵收地賦的依據,頁566-567。
清朝統治下的臺灣,對於地賦(正供錢糧)的收取,可以一個亂字代表,其紊亂的程度並不亞於前述土地制度。清初(康熙二十三年)公佈「通臺賦役規則」,由於所定賦率高於內地(大陸)一倍以上,因此造成「業戶(墾戶)以租交糧,至無遺粒。勢不得不將成熟之田,以多報少,欺隱之田,倍於報墾之數。」由於如此造成的隱田眾多,造成賦稅的損失更大。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上〉,第566-567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