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上/地政/清代的地政/土地所有制的演進/大小租權的買賣質押制度,頁564-566。
人與土地的權利義務關係,在臺灣形成了特殊的大小租制度,那麼大小租權是以何種形式加以保護而得到保障呢?在清廷統治下的臺灣,以官府的公權力來保護所有權的方法,一般並未實行,因此權利的處分、移轉、取得等均各自做成「契字」保存,這種習慣至為廣泛。而且除處分、移轉、取得當時所作成的「契字」外,凡是足以證明其由來的契字,也就是一般所謂的「上手契」,通常也一併移轉。因此,此種「契字」是有關土地權利的第一證據,故欲瞭解臺灣的土地權利所在,及何人為業主,唯有依賴此種契字。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上〉,第564-566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