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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職官:淡水海防廳(淡水廳)北路淡水捕盜同知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上/行政/職官/清代/淡水海防廳(淡水廳)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頁244-250。

雍正元年八月,北路增設淡水海防廳,為臺灣府分府,置「北路淡水捕盜同知」一員。雍正十一年,覆准知府,同、通、知縣,照參將等官例,二年報滿。俟協辦到臺,半年後交代回省,分别具題;應陞者即陞,道、府則引見侯陞,同、通、知縣遇缺題陞。乾隆八年,議准臺灣府、廳、縣、 道員,教職一體三年期滿,具題陞用,免留協辦。至光緒四年(一八七八),題准淡水廳分治為淡水,新竹二縣,五年設知縣,其間今本市隸屬淡水海防廳(後稱淡水廳)「北路淡水捕盜同知」管轄。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上〉,第244-250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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