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上/行政/行政組織/光復後之行政組織/里辦公處、里聯合辦公處,頁209-213。
民國三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台灣省省轄市組織暫行規程,其第二條規定市劃分為區里,里以一百五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一百戶,多以二百戶,三十里至四十里為區,區里均各冠以當地地名。並以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其組織如次: 一、里設里辦公處,置里長一人,副里長一人。由里民大會就公民中選舉之。受區長之監督指揮辦理本里自治事項,及執行市政府委辦事項。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上〉,第209-213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