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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後之行政組織:恢復省轄市之區公所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上/行政/行政組織/光復後之行政組織/恢復省轄市之新竹市政府、區公所/區公所,頁207-208。

民國七十九年元月十二日,市政府為健全自治組織,發揮自治功能,提升為民服務品質,以利市政推行,復將全市劃分為東區、北區、香山區等三區。七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臺灣省政府準予備查,乃於十一月一日正式設置東區、北區、香山區等三區 。並依據七十九年九月十二日,修正新竹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四條之規定,設東區、北區、香山區三區公所。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上〉,第207-208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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