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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後之行政組織:區公所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上/行政/行政組織/光復後之行政組織/新竹市政府、區公所/區公所,頁171-172。

民國三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新竹市政府成立後,將日據時期原有二十五區改編為第一至第九區。民國三十五年四月十五日擴大行政改區域後,將九區改編為東、西、南、北、香山等五區,並將新竹縣竹東區之竹東鎮與寶山鄉編入新竹市,改為竹東、寶山二區,共設七區。乃依據民國三十五年二月八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制定公布之臺灣省轄市區公所組織規程,設置東、西、南、北、香山、竹東、寶山七區公所,依法令辦理區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及省市委辦事項。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上〉,第171-172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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