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上/行政/行政組織/日據時期之行政組織/基層行政組織/市制區長,頁153-155。
民國二十四年(昭和十年)四月一日,以律令第二號公布修正臺灣市制,規定自十月一日起施行。依據新頒市制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市經州知事之認可得設區,區置區長,其任期為二年,民國二十四年(昭和十年)九月二十八日,新竹市尹青木健一以告示第二十八號,制定公布新竹市區設置規程,公布新竹市區區域,將全市劃分為十六區,並派任各區區長,自十月一日起施行。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上〉,第153-155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