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上/行政/行政組織/日據時期之行政組織/基層行政組織/區長役場,頁146-147。
宣統元年(明治四十二年)九月十三日,日本政府以 令第二一七號,公布在臺灣置街庄社設置區長及區書記案,廢止從前之街庄社長。規定:(一)在臺灣總督府管內之街庄社,或數街庄社置區長一人,區書記若干人,區長及區書記為判任官待遇。(二)區長承廳長之指揮監督輔助執行部內之行政事務。(三)區書記承區長之命辦理庶務。(四)區長及區書記由廳長任免。(五)臺灣總督認為有必要時得令區長提供身分保證金或擔保物。(六)區書記給與津貼,區長得給事務費。(七)本令施行日期由臺灣總督定之。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上〉,第146-147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