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上/行政/行政組織/日據時期之行政組織/新竹廳/二十廳時期之新竹廳,頁103-111。
光緒二十七年(日明治三十四年)十一月九日,以勅令第二〇二號,公布修改「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廢縣及辨務署,全臺設二十廳,乃在新竹地區設置新竹廳。廳下置支廳,係為廳長之輔助機關,以警察事務為其主要任務,必要時得視其實際需要,兼掌總務及稅務事項。廳直轄地區及支廳之下設區,區下仍置街庄長。十一月十一日,以府令第六十七號,公布廳之立置及管轄區域。新竹廳,廳治設於竹北一堡新竹城內東門外本衙街,直轄竹北一堡之第一區至第六區外,另設新埔、樹杞林(今竹東) 、北埔、頭份(後改為中港支廳)、南庄等五支廳。今本市轄境全部屬新竹廳直轄。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上〉,第103-111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