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下/衛生/光復後民國時期/藥政管理,頁2076-2078。
光復後,藥物、藥商、藥劑師、藥劑生及其相關法令,猶未臻完備,仍因循日據時期之藥政管理業務辦理。直至民國59年以後始有相關藥政管理法規公布施行,陸續頒令的相關法規,俾使藥商、藥師、藥劑生、及藥物等審查、檢查、取締作業有了執行依據,衛生局依各相關法規籌辦各項管理作業如下: 民國五十九年八月公布實施藥物藥商管理法,六十二年四月隨即公布施行細則,明定藥商的申請登記事項,由衛生局核發本地藥商開業、停業及換發、註銷執照。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下〉,第2076-2078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