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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後的廢棄物清理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下/衛生/光復後民國時期/環境清潔/廢棄物清理,頁2066-2067。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民國五十六年公佈「省環境衛生管理規則」,由衛生局負責執行稽查及管理、取締之工作,大致分為生活環境衛生、營業衛生,營業用水非自來水者,應經衛生局檢驗合格始得使用,若冰類及清涼飲料業、清潔服務業,應分別將成品製造過程及方法、連同成品、藥品及工具之使用方法,作成書面報告,呈送核辦。另規定各種行業的營業衛生最低設備標準及應遵守之事項,諸如設備環境之整潔,營業場所應採光充足,從業人員則要保持個人工作之衛生,接受健康檢查。並會同有關單位舉行春、秋兩季清潔大掃除,經常稽查輔導各相關營業店廠、飲食攤販,督促改善衛生設備。清潔檢查並區分檢查結果,分為「最清潔」、「清潔」、「不清潔」、「最不清潔」四種。凡營業違反衛生規定者,經處罰仍未改善,得勒令其停止營業或歇業並吊銷營業執照。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下〉,第2066-2067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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