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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後的污水管理

光復後的污水管理
下載數位物件授權: CC BY-NC

光復後的污水管理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下/衛生/光復後民國時期/飲用水及汙水之管理/汙水,頁2065-2066。

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質資源的清潔,民國六十三年公佈「水污染防治法」(七十二年修正)管轄單位應為本市環境保護局,然七十一年行政單位改制,本市獨未設立此一行政單位,故由衛生局統籌辦理,基本防治措施有:利用水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污染水的涵容能力,排放廢水,不得超過放流水標準,工廠或其他事業,排放廢水超過標準者,應依規定設置防治設施,或依規定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視轄區內水污染狀況,得劃定管制區公告之,並隨時派員檢察其污染情形,除經常採取水樣檢驗,得設水質監視站,發現有危害人體健康或農葯時,應立即令其改善,情節嚴重者,應勒令其歇業停工。(民國七十二年,轄內李長榮化工即因排放廢水不合規,遭勒令停工改善;民國七十五年新竹化工公司新竹廠排放污染物,經處分督促改善後,協議遷廠)民國六十八年,為維護各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的改善,防治水污染及保持工業區的環境衛生,公告了工業區污染下水道系統管理辦法。並規定工業區內應設立污水處理廠負責處理工廠排放的污水,民國七十四年更公告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民國六十九年公告污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加強業界之管理。)採勤查重罰方式嚴加管制,確實維護環境潔淨,及降低水的污染源而努力。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下〉,第2065-2066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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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文字授權: OGDL

基本資訊

原始資料連結原始資料連結
資料來源機關收存系統
主題分類藝術與人文
建檔單位新竹市文化局
撰寫者
新竹市政府
貢獻者
撰稿人
林漢泉
創作者
新竹市政府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1999/06
媒體類型
圖書及手冊
出版者
新竹市政府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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