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下/衛生/光復後民國時期/飲用水及汙水之管理/飲用水,頁2064-2065。
飲用水係民生日常生活之飲食用水,大致分為自來水(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合於衛生的公共給水)、地面水(指江、河、湖、沼等流動或停滯於地面之水)、地下水(指井水或泉水等流動於地下之水),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布概分水源管理及水質管理,由本市政府負責隨時派員檢驗水質,配合省自來水新竹第三管理處,對於水質標準及其消毒、水源的清理方式,均依施行細則辦理;規定自來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内(保護區之劃定,依自來水法的規定辦理),不得有妨害水量的涵養、流動或污染水質的行為;地面水的取水地點及其上下游在規定距離内,不得有任何貽害水質的行為;地下水水源與污染來源的距離,由本市主管機關按實際之需要核定,以能完全防止污染為準則,至於開鑿或改建水井者,應申請核准登記,並依標準開鑿,竣工後,應於一個月內,報請檢驗。水質的標準則依據六十一年「省自來水水質標準」辦理。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下〉,第2064-2065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