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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後的噪音管制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下/衛生/光復後民國時期/環境衛生/噪音管制,頁2063-2064。

為確保民眾生活環境的寧靜,維護生活品質的良窳,民國七十二年公布噪音管制法,對發聲音超過管制標準者,處以罰責。本市正處行政改革階段,環境保護局尚未成立,一切噪音管制悉由市政府統轄管理,規定噪音管制區並予以分類,凡所有: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及設施,分類為:第一類:環境亟需安寧的地區。第二類:供住宅使用為主而需安寧之地區。第三類:供工業、商業及住宅使用而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第四類:供工業使用為主而需防止嚴重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對轄內各類管制區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監測點,負責監督、輔導及查核,若有妨害眾人之噪音發生時,即會同警察機關予以取締,經二次告發仍未遵行者,得限期令其改善,仍逾期不改善者,除加倍處罰,並勒令其歇業,確實維護民眾居家的環境品質。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下〉,第2063-2064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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