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下/衛生/光復後民國時期/食品衛生/屠宰衛生,頁2061。
屠宰衛生檢查,包括牲畜屠前、屠後檢查及其他相關檢查工作,視實際需要得設置主任一人,管理員、獸醫、工役若干人,本縣市屠宰場之管理依民國卅五年十一月公布之「省各縣市屠宰場管理規則」辦理,就適當地點設置屠宰場,檢查不合格之牲畜,不得屠宰或供食;場內屠宰牛隻,須憑縣市政府之許可証方可屠殺。凡有或未設置屠宰場的地方,屠宰之牲畜均得先繳稅後,始得屠宰,其餘一經查獲,均可簽報懲處;場內環境的整潔,從事人員的體格檢查,內臟廢棄物的處理,皆受衛生單位稽核和抽查。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下〉,第2061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