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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後的勞工安全衛生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下/衛生/光復後民國時期/保健/勞工安全衛生,頁2054-2055。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民國六十三年四月公布勞工安全衛生法,本法有關衛生事項,由縣市衛生局會同處理。除設施應具備之安全衛生外,人數在百人以上時,亦應要求設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未滿百人,也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自動實施安全衛生檢查,並負有監查、懲處之權責,以期傷害降至最低程度。勞工亦應依定期體格檢查,並按檢查結果,適當配發工作場所,確保其生命安全。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下〉,第2054-2055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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