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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後的優生保健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下/衛生/光復後民國時期/保健/優生保健,頁2050-2051。

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優生保健法公布,七十四年一月施行細則公布,依五十八年四月本國人口政策,實施優生保健措施,由縣市衛生局負責倡導結婚前健康檢查,辦理生育調節及母子健康保護,指導民眾人工流產和結紮手術,以有效防止有礙優生的遺傳性、傳染性疾病之蔓延,以提高全民人口品質。 倡導健康保護或婚前檢查時,主管衛生機關除一般性健康檢查外,尚得健康檢查有否傳染性、遺傳性、精神性等相關疾病,且應實施下列業務工作: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運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下〉,第2050-2051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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