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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後的化妝品衛生管理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下/衛生/光復後民國時期/衛勤工作/化妝品衛生管理,頁2029。

民國六十一年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公布,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公布,六十三年公布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備標準,六十八年四月、七十四年五月修正公布管理條例,並於六十八年、七十一年、七十五年修正公布施行細則。對化粧品的輸入、販售、製造、抽查、取締等,縣市衛生局負有輔導、抽驗等職責,民國七十四年七月更明令規定化粧品不得使用水銀及其化合物等六種原料配方,且規定製品中鉛、鎘、砷不得含量超過一定標準;同時公布含有醫療用的藥品化粧品之相關規定。對虛偽不實的藥物含藥化粧品得隨時取締,確保民眾使用化粧品的品質及安全保障,是為縣市衛生機關的年度業務督導權責之一。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下〉,第2029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新竹市政府
  • 貢獻者
    撰稿人
    林漢泉
  • 創作者
    新竹市政府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1999/06
  • 媒體類型
    圖書及手冊
  • 出版者
    新竹市政府
  • 檔案授權

    受著作權法保護-僅限於本平台有限度公開瀏覽

    著作人別:自然人著作

    著作保護類型:長期著作保護類型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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