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下/衛生/光復後民國時期/醫師及其相關法規制度/營養師及其相關制度,頁2024。
為保障民眾飲食健康,建立健康飲食設施,以改善民眾營養狀況。民國七十三年公布營養師法,具資格且經考試及格者,得充任營養師。營養師執業,應向本市衛生局送驗証書,申請登記,始得核發執照,並規定需加入公會,始可執業,明定其業務範圍如下:醫院、學校、工廠、機關團體等膳食營養的設計、教育、指導及其供應之監督與管理;觀光旅館與大型餐廳膳食營養的設計及指導,膳食營養諮詢服務。並規定其業務執行,不得由他人代理,若有不正當行為者,得由衛生局簽呈懲處,確保民眾食的健康及安全。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下〉,第2024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