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下/衛生/光復後民國時期/醫師及其相關法規制度/助產士及護理人員相關制度,頁2016-2020。
民國卅二年助產士法規公布(卅七年、七十四年修正公布),民國卅四年施行細則訂定發布(四十七年、七十一年、七十五年修正發布)確實保障婦女生產安全及其衛生保健,明定助產士的資格檢覈規則,由市衛生局核發營業執照,並規定應加入助產士公會後,始可執業;至於助產士的業務範圍如下:接生、產前、後檢查及保健指導、嬰兒保健指導、生育指導。於接生時,發現產婦、胎兒或新生兒有異狀時,應盡速延請醫師診治,採取適當的急救措施,若為親自接生,亦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需經醫師核發),若經衛生主管單位查核不正當行為者,得以懲處辦理。民國七十五年,助產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發布。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下〉,第2016-2020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