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下/衛生/光復後民國時期/醫師及其相關法規制度/中醫師及其相關制度,頁2011-2013。
光復後,醫師法未能貫徹執行,中醫師制度一切依循醫師法辦理,因此弊端叢生,加上民國三十八年間,政府撤退來台,隨員未必能充分明確證明其中醫師合格證明,致地方衛生單位對中醫師的處分及查核,曾於年度檢討改進方案中,一再呈敘改進意見。民國五十年三月發布中醫師檢覈辦法,除按考試法規及醫師法核發醫師証書外,同時辦理中醫師檢覈,凡具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檢覈。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下〉,第2011-2013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