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下/衛生/光復後民國時期/醫療設施及醫事行政/醫院及診所,頁2005。
民國卅三年九月醫院診所管理規則公布,當然行政命令並未及於台灣,民國卅七年三月修正公布,於縣衛生誌記載中,亦未有明顯變動,可見當時制度應仍因循日據時期。嗣後歷經五十八年、六十四年、六十八年、七十一年四次的修正公布,始有今日的管理規則。 地方醫院的設立,應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市衛生局)申請,轉呈市政府核准通過。凡設置病房,具有十張以上病床,診治病人者為醫院,申請設立時,應以財團法人或醫師為限。同時至少應備有醫師及護產人員各二人、藥劑人員一人。在非診療時間,至少應有醫師一人當值。僅應門診者為診所,得因需要設置九張以下的病床,應有醫師至少一人,若設置病床者至少並應有護產人員一人,申請設立,以醫師為限。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下〉,第2005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