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下/衛生/日據時期/醫事行政/公醫及其相關制度,頁1957。
明治十九年(光緒廿二年,民國前十六年,西元一八九六年),頒訂公醫規則,因應公醫的職務津貼、施藥費、房屋費的審查,是年十二月又訂定公醫監督規程標準,並通飭地方官廳遵照辦理。期使公醫人員實際參與視察及專事研究,且需每月具報其負責區域内的醫事事項。明治卅年(民前十五年)正式實施。翌年公醫費用悉歸地方開支,同時訓練學習在地話(台語或客語)及台灣衛生制度論、台灣地方病論、熱帶地方衛生、各科醫學、顯微鏡實習等。凡任公醫人員,以有上敘經驗優先錄用,候補生則需在台灣醫學俺第三條公醫須設備傳染病檢定上所要之器具機械。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下〉,第1957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