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下/衛生/日據時期/醫事行政/牙醫師及其相關制度,頁1956-1957。
日據之初,除日人外,台人幾無營此業者,後日人依台灣醫業規則,營此業者須特別標示為牙科醫師(當時稱為齒科醫師),即獲准許從業。大正五年(民國五年)台灣醫師令修正,並頒佈台灣齒科醫師令。大正七年(民國七年)日總督府規定:「凡標示為齒科專門,或專事齒科技術者,得申請督府准許辦法」,因而無齒科醫師學歷,有實質經驗與技術者,亦可被審查而獲得限期限地開業之准許。昭和十年(民國廿四年)頒佈牙科醫師管理規則。昭和十九年(民國卅三年)頒訂鑲牙生管制規則。按以上規則核發營業証書,以提昇牙科醫事水平,更可方便管理及督導。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下〉,第1956-1957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