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下/衛生/日據時期/醫事行政/概說,頁1952。
日據初年,為推行醫事行政作業,逐年頒訂各項醫事行政規定,先於明治廿九年(光緒十二年,西元一八九六年)頒行公醫規則,同年五月再頒訂台灣醫業規則(府令六號),以公醫協助醫政事務推行,使地方中醫悉規公醫監查督導,並限地限期讓日本來台的無照醫師暫行醫事工作,以便管理。是年十月新竹醫院制度確立,院長擔任重要醫事行政諮詢顧問,並有實質監督權責。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下〉,第1952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