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下/衛生/日據時期/衛生保健/衛生營業管理,頁1930-1936。
清代為政者對於民間飲用食物,除非發生故意放毒殺人等謀殺罪外,一般販售飲用食物均聽其自由,從未干預。即使有不衛生情事,以至於影響大眾利益者,亦從未耳聞取締,也不知如何取締。日據初期,警察衛生雖見有不潔凈或有害身心的飲用食物時,也僅能以勸導方式規避而已,嗣後,有二、三地方廳訂頒規則,確立處罰條文依據,以為取締有方,然始終未能徹底行事。直到明治三十六年(光緒二十九年,民前九年,西元一九〇三年)十一月,始推行有關「飲食物及其他物品取締」的法律條規,以往取締不便之處,遂得以解決。隨而陸續施行牛奶營業、清涼飲料水及其他一般飲用食物、獸肉營業、防腐劑、人工甘味有害性之著色料、飲食用之器物等相關取締規則。大正三年(民國三年,西元一九一四年)更施行冰品營業、木精(甲醇)取締規則,而獸肉營業及理髮營業規則,則改以知事、廳長權限頒行。按大正九年(民國九年,西元一九二〇年)對於營業各類物品類、人工甘味質、罐頭、賣藥及其類似品、藥品、有害性著色類、飲食物、防腐劑、清涼飲料水、牛奶及其相關製品等,經實驗所一一檢驗,共抽查二五六件,結果不適合者有四七件之多,隨即採行相關措施,並教導從業者適當的保存方法及處理方式,如此營業者喜獲協助,成績即大有改善。在往後年度的例行檢驗中,容或有少數不良情事,亦即各别取締規範,從此衛生營業管理始逐年步上軌道。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下〉,第1930-1936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