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下/衛生/日據時期/衛生行政組織/新竹廳衛生課,頁1918-1920。
明治二十九年(光緒二十二年,民前十六年,西元一八九六年)三月總督府條例修正,除軍隊衛生外,均歸民政局衛生課,其政務範圍如下: 一、傳染病及地方病預防,其他公眾衛生事項。 二、病院、醫師、藥劑師、產婆(助產士)業務及藥品取締事項。 三、檢疫、停船事項。 四、衛生工程設計事項。 五、鴉片取締事項。 明治二十九年(光緒二十二年,民前十六年,西元一八九六年)一月卅一日公佈地方官制,四月二十八日地方官制施行後,台灣即正式有了衛生行政之設施。當時的行政機關,在總督府本署設有衛生課,下置保健、醫務、鴉片、臨時防疫等四股(掛)。各地方廳,如新竹支廳警務課則置有衛生股(係)、警察醫及技手等承辦總理衛生事務。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下〉,第1918-1920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