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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五十年以後的社會保險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下/社政/社會保險/民國五十年以後,頁1869-1883。

民國五十七年七月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次修正公布,並自五十九年一月起實施,其實施區域除台灣省、台北市(民國五十七年七月改制為院轄市)外,並擴及福建省之金門、馬祖。依該條例第六條:「中央行政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視全國勞工分布實況,劃分地區,由各該區內勞工人數較多之省(市)政府,設置勞工保險局,主持辦理各該區勞工保險業務,並為保險人;必要時由中央設局辦理之。」之規定,乃於五十九年八月將承辦勞保業務的「台灣省勞工保險局」更名為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仍隸屬於台灣省政府,監理機構亦於民國六十年四月更名為「台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以迄於今。 第一項、勞工保險之辦理機構 第二項、勞工保險之擴展 第三項、勞工保險費之分擔方式及其運用 第四項、保險給付種類及其標準 第五項、勞工保險之成果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下〉,第1869-1883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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