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下/社政/社會行政/光復後之社會行政,頁1602-1618。
民國三十四年(西元一九四五年)秋,抗戰勝利,日本無條件投降。是年之十月二十五日,台、澎重歸祖國;金甌復元。台灣設省,百慶俱興。初,有關本省之社會行政,暫隸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之第二科;縣、市政府,則隸於民政局或民政科內,設社會課或社會股以綜理其事。迨民國三十六年四月,撤銷省行政長官公署,建置台灣省政府,爰於是年六月一日,成立台灣省政府社會處,以接管前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第二科所主管之社會行政業務。成立之初,依照台灣省政府合署辦公施行細則之編制,設立如下之四科: 第一科:掌管有關總務事項。 第二科:掌管有關人民團體及其組織訓練事項。 第三科:掌管有關社會運動事項。 第四科:掌管有關社會救濟及社會福利事項。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下〉,第1602-1618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