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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後的消防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警政/消防/光復後,頁1418-1434。

光復後,新竹市接收之消防器材有自動救火車四輛,腕用唧筒五個,汽油唧筒四個、水管車十二輛、輸水管二六四條、消防水桶二〇二個、龍口二一三個、梯子二二架、斧頭七柄、鐵鍬一一四把、消防帽二二頂(註二)。民國三十六年(一九四七)八月,內政部訂頒「各級消防組織設置辦法」,為劃一消防組織,分為各縣市消防隊組織及民間義勇消防隊組織,其中義勇消防隊歸警察機關指揮監督。民國十二年公佈警察法後,各縣市消防隊正式改稱為消防警察隊。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418-1434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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