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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消防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警政/消防/清代,頁1418。

清代之消防,失火由兵房負責,委由保甲辦理。救助方法為保正、甲長每家門前備有救火器械,凡是救火出力者給賞。又有救生船之設置,預備水災時救溺水人,由工房負責。令海岸或江岸地方居民捐助準備船隻,遇災即救。凡是能拯災出力者給賞。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418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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