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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後的警察與戶籍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警政/民政/光復後/警察與戶籍,頁1407-1409。

民國以來,戶籍即屬於警察行政中之一環。民國二十年,國民政府以清查戶口為實行地方自治之基本工作,乃頒布「戶籍法」。民國三十五年,修正戶籍法公布施行,明定戶籍行政,完全交由自治機關辦理,但警察機關基於治安作用之戶口查察工作,究應如何與之聯繫,時內政部警察總署遵照行政院令,會同戶政司修正「各省市調整戶政機構原則」,呈院核定。其第二項規定:「警察機關原有之戶口調查機構,仍予保留,辦理有關治安之特種調查事宜」,內政部乃據此於三十六年訂頒「警察機關調查戶口與戶政機關聯繫辦法」,明定其權責(註三十)。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407-1409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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