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警政/刑案偵防/清代,頁1384。
清代之行政制度並無行政、司法之分,司法裁判等均為地方官所掌握。當時新竹地方警察事務,由淡水同知總管,下有縣丞、巡檢、典史及吏、戶、禮、刑、兵、工六房分擔其事,其捕快、馬快、皂隸就是警察。至於軍隊,亦有保安責任,其綠營即負有警察任務。 在清代制度下,警察機關所為之警察處分,除問律治罪之外,尚有訓誡申訴,或課以拘禁、監視、罰銀、驅逐、刺面、杖枷,對於服從警察命令者有賞。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384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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