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警政/警察勤(業)務/光復後之警察勤(業)務/刑事警察,頁1366-1367。
光復初期刑事警察之業務概況如下: (一)實施刑警責任區制:劃全市轄區為東、西、南、北、中正路、火車站、樹林頭、南寮、牛埔、香山、埔頂、寶山、新城、東勢、二重埔、竹東、青草湖等十七個刑警責任區,分别派駐隊員一至二人,實施以來頗見成效。 (二)實施保密防諜工作:各學校內指派連絡人員。各工廠礦場,指派駐衛警察擔任刑警等。 (三)創設犯罪紀錄工作:本市警察局刑警隊自民國三十八年七月即先設置技士室刑事紀錄及刑事鑑識工作,以為偵防犯罪之張本。 (四)增置犯罪鑑别設備:本市警察局刑警隊於民國三十七年三月起,開始辦理指紋照相等鑑别工作。 (五)違警事件之處理(註十)。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366-1367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