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警政/警察勤(業)務/清代之警察勤(業)務/可視為司法警察者,頁1360-1361。
司法警察與保安警察之區分,係以有無犯罪為界限。我國在光緒以前,沿襲歷朝制度,行政與司法均未區分,致其界限,亦付缺如,因之亦無庸判别。在犯罪之時,地保及犯罪所在地之保正甲長,均有告發之責。而被害人親族亦有告訴之權。村內發生竊盜案時,村内保甲有搜索、捕縛之責。一經告發,立即派捕快(輕罪)、馬快(重罪)搜索犯罪人逮補之,地保亦有協力之責。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360-1361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