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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可視為行政警察者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警政/警察勤(業)務/清代之警察勤(業)務/可視為行政警察者,頁1357-1359。

清代警察之目的,係為保持國家之存立,完備國家之權力,實行所謂國家萬能主義。警察不但與外交、軍務、審判、財政相混同而不可分離,即其行政官也有兼充司法官、財務官、外交官及其他事務官的。至於警察處分方面,在清代制度之下,警察機關所為之警察處分,除問律治罪外,尚有訓誡申斥、或課以拘禁、監視、罰銀、驅逐、刺面、杖枷,但對於服從警察命令者有賞。此亦清代沿用歷代制度之特質,可視為係由於道德主義以勸善懲惡。 第一項、可視為行政警察者 由兵房取締者、由工房取締者、由刑房取締者、由戶房取締者、由禮房取締者、由海防廳取締者。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357-1359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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