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警政/行政警察/光復後之行政警察/外事警察,頁1344-1345。
光復初期,新竹市警察局為加強外僑管理,有下列各項措施: 遣送日琉僑:本省各機關留用日琉籍人員及眷屬,於解征後一律遣送回原籍。本市民國三十六年間共遣送兩次,計日僑男十八名,女二十六名,琉球籍僑男一名,女四名,共四十九名。三十七年間遣送兩次,計日僑男十五名,女六名,共二十一名。三十八年間,奉准提前自費遣送返日日僑男一名、女一名。又於三十六、三十七兩年間,捕獲逃避遣送及潛回之日僑男二名、女一名,琉僑男十一名、女三名,共十七名,由警察局派員集送警務處候遣。三年來共遣送日僑男三十六名、女三十四名、琉僑男十二名、女七名,總計八十九名(註十)。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344-1345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