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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後之警察組織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警政/警察組織/光復後之警察組織,頁1327-1332。

民國三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台灣省各縣市警察機關組織規程,規定警察局設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警,其内部組織依該規程第五條規定,設左列各科室: 一、秘書室 二、第一科(行政) 三、第二科(保安) 四、第三科(司法) 五、督察室 六、會計室 民國三十五年三月,新竹市與縣分治,本市僅管轄新竹市區、香山、寶山、竹東等地,成立新竹市警察局。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327-1332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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