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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民政時期的警察組織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警政/警察組織/日據時期/民政時期,頁1321-1323。

光緒二十二年(日明治二十九年,一八九六)三月,日政府正式公佈台灣總督府條例,並公佈地方官制,警察組織未有變革,四月實施民政。光緒二十二年,日政府以第十八號訓令規定,警察規程如下: 從此以後,警察分高等警察、行政警察及司法警察等。機構即置警察署、分署、派出所。並且署長、警部、巡查之外,亦得置通譯生及雇員等。 光緒二十二年(日明治二十九年,一八九六)五月,日政府以第五號訓令規定地方廳分課問題,其第一條為縣或廳設內務、財務、警務三課。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321-1323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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