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戶政/戶籍登記/光復後之戶籍登記/印鑑登記,頁1263。
印鑑登記業務,由戶政機關辦理,始於日據時期。台灣光復後,相沿仍由戶政機關辦理。民國四十五年,曾有交由地政機關辦理的主張,研究結果,印鑑證明的使用並不限於地政機關的不動產登記,其他如金融機構貸款、抵押、及存款人死亡、繼承人領取存款等,均需使用印鑑證明。由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記載,辦理印鑑登記,自有其公證作用,而減少民間糾紛,故印鑑登記業務,迄今仍由戶政機關辦理。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263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