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戶政/戶籍登記/光復後之戶籍登記/國民身分證,頁1244-1254。
國民身分證製發之目的,乃以公文書證明國民身分,以便公私機構辨識,並便利治安機關查察研究,偵防犯罪。 本省於民國三十五年冬,完成初次設籍後,先訂頒台灣省、台北市省級及中央機關軍公教人員及眷屬國民身分證。同年四月公布台灣省各縣市國民身分證發給辦法,規定全省各縣市現住人口不分性别、年齡,凡經申請戶籍登記者,均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新竹市即依據該辦法普發國民身分證,五月開始籌辦,至同年十二月底,如期普發完成。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244-1254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