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戶政/戶籍登記/光復後之戶籍登記/接收出期之措施,頁1219-1228。
光復之初,首先廢除日人一切不平等及違背民主政治之法令,一切悉依我國中央法令,並參酌地方實際情形,訂定單行法規,據以實施。 民國三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佈台灣省各縣市街道名稱改正辦法,限令各縣市將舊有街道名一律改正,使街道名稱除適合當地地理習慣外,更具有中華文化意識。至於門牌之號數,以不動為原則。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219-1228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