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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保甲戶籍之戶籍登記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戶政/戶籍登記/清代之戶籍登記/保甲戶籍/戶籍登記,頁1210-1211。

保甲戶籍之登記,分有附籍、轉籍、除籍三種。 一、附籍 附籍即申請設籍之意,其戶籍記載包括有户口、田房、左右鄰家之登記,茲分述於後: (一)戶之登記 保甲之戶籍,乃專以警察為目的,故其籍别劃分甚細,其籍别有:齊民(含紳衿、兵丁、屯戶、書役)、僧道、容民(凡從事商業到原籍以外地方,且定居在該地者,皆須編入保甲戶籍內)、寮民(凡從事採伐林木、砍柴、煤炭等業而搭寮居住於山地者)、商漁船隻(商漁船每十隻編為一甲,其執照內須書明船主之姓名、年齡、貌相、籍貫、舵工、水手等事項)、乞丐、鋪戶(住居城市之民分為普通居民與鋪戶兩種)、客店、車行等。 戶之編制採「現住主義」,即不論原籍、寄籍、或親族、他人同住一戶之內者,均可附籍為一戶。保甲戶籍中須記載地名、保、甲、牌及戶長姓名。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210-1211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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