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戶政/戶籍登記/清代之戶籍登記/律定戶籍,頁1208-1209。
戶籍之登記分為附籍(今設籍)、除籍、轉籍、寄籍(今遷徙)數種。 一、附籍 依據戶律戶役「脫漏戶口」律之輯註云:「將戶口開報入册,曰附籍。」就是現在的申報戶口。 依「脫漏戶口」律之規定,每一戶之丁口,其年齡凡滿四歲、十六歲、六十歲均須申報戶籍,有殘廢之疾者亦同。申報之責由戶長擔任。至於戶口異動之稽查,係里長職責,其上更有州、縣監督、如有不實,依律處置。 附籍登記應記載的項目有戶、口、賦役三種。戶之編制嚴守一家一戶之制,登記籍貫、戶長姓名。口之登記即登記一家之內家屬之姓名、身份、年齡及健康狀況等。賦役之登記每一人丁一年須繳多少田糧,應服何種丁役,均須載明於戶籍簿內。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208-1209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