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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後之戶籍機關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戶政/戶籍機關/光復後之戶籍機關,頁1187-1206。

抗戰勝利,台灣光復,依照民國三十四年國民政府公佈之台灣接管計劃綱要,有關戶政者包括: 一、將日人原有地方行政組織州、廳、支廳、市、郡等改組為縣市,街、庄則改組為鄉鎮,保甲仍舊。 二、戶籍法規依照國家法令,為顧及接收後特殊環境,在不抵觸我國法令下,得暫時維持現狀。 三、警察機關接收改組後,其原分配區暫不變更。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187-1206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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