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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之戶政概述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戶政/戶籍行政概述/清代之戶政概述,頁1177-1179。

清代沿明鄭之遺緒,戶口與治安並重,依律例置丁口「賦役册」,並實行保甲制度,置「保甲册」。縣以下分街、庄、社,設總理、地保、番民頭人。清例凡有家眷者為戶,男年十六歲以上為丁,婦孺為口。 清代之戶籍分為律定戶籍、保甲戶籍兩種。律定戶籍依律例之規定而制定,保甲戶籍則基於大清會典、則例、省例之規定。律定之戶籍簿、賦役册,每里編製一册,歸由里長管攝。正本存於州縣,副本存於里長,里長實係地方之基層戶籍員,其下之甲首,則為其輔助人員。里長之選任,係由里中之民戶所推舉,每年輪流應役,其職務除辦理戶政外,另有「催辦錢糧、勾攝公事」等任務。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177-1179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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