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竹市政府(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司法/新竹地方司法機關/新竹市政府(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頁1152-1158。

中國自古設有調解制度。漢制,鄉里訟獄由嗇夫及游徼主之,不決則送有司審判。唐時,通常訟案須先經里正、村正、坊正分别調解,調解不成則歸縣理之。元代,鄉里設社,社長對於不敬父母及凶惡者,藉出姓名,以授有司。明制,選擇鄉間年高公正者,凡戶婚、田主、鬥毆等,許其會同里胥決之;不經其調解而逕赴州縣者,以越訴論罰。有清一代,調處民人詞訟者有會館、公所。凡遇同鄉同業間發生紛爭,則請鄉老紳士、會館公所負責人為之調處,凡此皆為今日鄉鎮市調解制度之濫觴也。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152-1158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基本資訊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