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司法/新竹地方司法機關/臺灣新竹少年監獄及臺灣新竹看守所,頁1138-1150。
大清律例云:「各處監獄俱分建内外兩處,強盜并斬絞重犯俱禁內監,軍流以下俱禁外監,另置一室以禁女犯(刑律捕亡·獄囚脱監及獄在逃條附件例.卷三十三)。依此,清代監禁人犯場所有三種:内監、外監、及女監。内監收禁強盜并斬絞重犯,外監收禁軍流徒等罪犯。其餘輕罪人犯則責令地保保候審理。(刑律斷獄上、故禁故勘平人條附例、卷三十四)。至於婦人犯罪收禁者亦僅限於犯姦及死罪,其餘雜犯則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則責付有服親屬或鄰里看管,隨衙聽候傳訊,不許一概監禁。(刑律斷獄下、婦人犯罪條、卷三十五)。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138-1150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