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司法/新竹地方司法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頁1108-1121。
如前述,清代之司法制度,各級衙内即是司法機關。專司裁判新制的法院之設立,乃始自日據時代。 日本據台當初,光緒廿一年八月六日(日曆明治二十八年,西元一八九五年),全省司法事務隸屬於陸軍局法官部;同月廿三日,設民刑課於民政局,與法官部並同執行屬於民事刑事之法律命令,及裁判檢察等事務。十月七日,以第一號日令規定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置法院於總督府,並置法院支部於新竹、宜蘭、苗栗、彰化、雲林、埔裏社、嘉義、臺南、鳳山、恆春及澎湖島等地。新竹支部審判官即由台北縣新竹支廳長充任,當地憲兵士官即執行檢察官事務。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108-1121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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